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25

案號

TYDV-114-司執-10518-202501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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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1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街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徐介宸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圻甸、黃怡瑄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楊圻甸、黃怡瑄業 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均自民國113年6月28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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