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司執-10877-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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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書紅、張家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吳秀滿  住○○市○○區○○街00號3樓     蔡錦財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秀滿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文山景美郵局之存款,並請求查詢債務人吳秀滿、蔡錦財之人壽保險契約資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標的之第三人郵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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