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4-司執-12028-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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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2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梁維昇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惟查債務人 住所址係雲林縣,有卷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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