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4-司執-12125-202501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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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純如、徐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竣名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嘉義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