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V-114-司執-12409-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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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09號 債 權 人 楊育姍 住○○市○○區○○路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湯詠筑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 1 債 務 人 米下即DAJAO MICHAEL JOHN HERRERA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居新竹市○區○○○○○區○○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米下即DAJAO MICHAEL JOHN HER RERA對第三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竹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債權人雖另主張債務人於第三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然經本院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實已退保,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