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司執-12646-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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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6號 債 權 人 盧淑琴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秦庠鈺即秦家玉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位於宜蘭縣暨本院轄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查,依上開清單內容所示,其中位於宜蘭縣暨本院轄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屬債務人受託之信託財產,依上揭規定,須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始得強制執行,是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而得對於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1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應認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附表: 106年度司執助字第461號 財產所有人:秦庠鈺即秦家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中壢埔頂 1337 建 2012.00 100000分之1058 備考 信託財產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38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 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13樓層:71.65 合 計:71.65 陽台8.82、花台3.47 全部 備考 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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