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4-司執-12790-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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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90號 債 權 人 錢文瑩 住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311巷52 號5樓 送達代收人 何冠儀 住○○市○○○路000號11樓 債 務 人 石宇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防部之薪資債權 ,而國防部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