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V-114-司執-13489-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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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朱家煒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家煒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帳號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銀行所在地在新竹縣竹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