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司執-13789-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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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8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伯謙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務 人 嘉濡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 之1 兼法定代理 孫浚財 住同上 人 居臺中市○○區00鄰○○路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孫浚財所有對第三人之監所 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中市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