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4-司執-143-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林英豪  住○○市○○區○○路0巷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林姿伶  住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2段382巷61弄1             衖1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5             02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姿伶所有動產,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在新北市中和區、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