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司執-14978-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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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陳鼎樺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姜藍婷即姜隱芳即姜玉玲 住新北市土城區中正路166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 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_,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