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4-司執-1502-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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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高劉秀蓉(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210號債權憑證正本 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4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