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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4-司執-15627-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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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27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債 務 人 巴唐即PHUMTHAISONG PATHAN 住新竹縣○○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巴唐即PHUMTHAISONG PATHA N於內政部移民署之居留資料,如查有雇主並聲請對其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現於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湖口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