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4-司執-16139-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1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奕鞍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 務 人 台灣水利土木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291巷41 弄9號1樓 兼法定代理 劉譯中即劉天然 人 住○○市○○區○○○路000○0號6樓 債 務 人 邱嘉明(歿) 劉秉翰即劉闊財 住苗栗縣○○鄉○○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登記址、住居所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及苗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