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司執-16295-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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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95號 債 權 人 陳明月  住○○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債 務 人 林有得即林士揚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蒂鑽石材晶化科技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而蒂鑽石材晶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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