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司執-16655-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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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呂紀賢 債 務 人 楊書章 林瑋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 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楊書章、林瑋晟分別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新北市三重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