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4-司執-19274-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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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274號 債 權 人 李建銘 住○○市○○區○○路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黃柏嘉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陳穎賢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