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司執-20035-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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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03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鄭瑞宏 住○○市○○區○○○街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促字第1324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竹縣○○鄉○○村○○街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竹縣新豐鄉,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