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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司執-21948-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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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94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劉佳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竹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新竹縣竹北市,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