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4-司執-23623-202502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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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62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博淵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林順海 住嘉義縣○○鎮○○街000巷0號5樓 羅楓幸即羅婉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均係在嘉義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