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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4-司執-2422-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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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22號 債 權 人 陳美珍 住○○市○○區○○路000號12之1 債 務 人 陳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金泰企業社及浚泰工程 行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分別設於宜蘭縣及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並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