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4-司執-3117-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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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羅元嶸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郭璟華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吳麗雯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璟華對於第三人利捷實業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第三人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