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司執-32448-20250331-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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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芳琴  住○○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煒智(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債務人死亡日期「103年6月27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3年6月27日」。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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