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V-114-司執-3775-202501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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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7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代 理 人 陳麗智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債 務 人 張佩怡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 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 在台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