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4-司執-4081-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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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星瀚 住○○市○○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債 務 人 王鈺伶 住○○市○○區○○○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鈺伶為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 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