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4-司執-4109-20250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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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陳怡菁  住○○市○○區○○路○段000號9樓90             1室               債 務 人 陳鴻儒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勞作金債權,惟債 務人目前於法務部○○○○○○○服刑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可參,該第三人即本件應執行之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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