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4-司執-4779-20250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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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謝威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利、股息等營利所得,而該公司股務係由第三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處理,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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