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4-司執-5158-202501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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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58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沈芷嫻 住○○市○○區○○○路○段0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陳淑芬 住○○市○○區○○街○○號 施昆文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分別係在臺中市及彰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