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4-司執-6165-20250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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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國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信義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又債權人前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9773號強制執行事件係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債權,則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應由本院依法為執行行為之情形,附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