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4-司執-6224-20250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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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2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美英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基隆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