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4-司執-692-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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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1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金祥(歿)、徐錫聖即黃惠春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金祥銀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 務人陳金祥已於102年7月1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黃胡秀銀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