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4-司執-8059-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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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至6樓、17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禢惠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盛達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高承綺 住澎湖縣○○市○○里0鄰○○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健保資料 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澎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