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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司執-8470-20250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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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70號 債 權 人 蔡佩樺即蔡麗華 債 務 人 彭成永(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 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