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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4-司執-8907-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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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9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亦宜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 務 人 楊辰羿即楊婉渝 住○○市○○區○○○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銥熙無敵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