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司執-9336-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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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映汝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鍾少軒即鍾淑華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臺東縣達 仁鄉,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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