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4-司執-9462-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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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62號 債 權 人 黃尚峯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債 務 人 張晏粽 住○○市○○區○○路0號 債 務 人 新員林石化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徐雲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新員林石化有限公司對第三 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分別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