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司拍-58-2025032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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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