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4-司消債聲-4-20250305-1

字號

司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邵永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八三號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七日 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六個月,自一一四 年四月起至一一五年九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 方案,然因其即將於114年3月13日入監執行,故以其收入狀況將大幅縮減而有致更生方案履行遇有困難之虞為由,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一年六個月,請求准予自114年4月至115年9月暫緩履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3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為證,是可認為真實,聲請人現確實有不能維持原先收入以供支應更生方案情償之情形,則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應屬有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