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YDV-114-司監宣-3-20250304-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辦理被繼承人沈哲水遺產繼承、分割 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第1098條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為姊弟關係, 相對人乙○○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5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甲○○為其監護人。因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祖父沈哲水於民國113年3月6日死亡,又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父沈呈璋先於兩造祖父沈哲水死亡,現為辦理被繼承人沈哲水遺產之繼承、分割事宜,因兩造同為被繼承人沈哲水之代位繼承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法聲請選任丙○○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分割登記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相對人、全 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特別代理人同意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59號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堪認為真。今被繼承人沈哲水留有遺產,而被繼承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祖父,且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父親先於兩造祖父死亡,兩造同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代位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顯與相對人有利害衝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自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㈡本件被繼承人沈哲水於113年3月6日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 為子女黃沈美如、沈存英、沈瑞玉、沈瑞圓、沈碧玲及代位繼承人即孫子女沈文勝、乙○○、甲○○、沈莉庭共9人,核相對人與聲請人代位繼承之應繼分各為24分之1。復參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沈哲水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39,081,896元,按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相對人可受分配之遺產價值應為1,628,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觀諸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被繼承人沈哲水所遺之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之6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之10分之1及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之12分之1由相對人乙○○繼承,核相對人所分得之遺產價值為1,800,458元。是依此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相對人受分配之遺產價值尚高於其應繼分比例,而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   ㈢本院復審酌關係人丙○○為專業地政士,就土地等遺產分割 登記事務熟稔,復已出具同意書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辦理被繼承人沈哲水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並考量關係人於上開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者,自形式上觀察尚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相對人代理人之情形,倘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對相對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是相對人於辦理被繼承人沈哲水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 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1條第1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基此,聲請人甲○○及特別代理人丙○○於辦理被繼承人沈哲水遺產繼承暨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乙○○之權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乙○○時,應負賠償之責,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