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司票-1010-2025032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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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林政麾 相 對 人 鞠坤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114年3月14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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