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V-114-司票-357-20250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相 對 人 峰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光信 相 對 人 周淑娥 孫啟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條85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