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4-司票-666-202503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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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黃明英 相 對 人 陳政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 法第120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陳政生之戶籍設於苗栗縣南庄鄉,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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