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司繼-251-202502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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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張國楨 被 繼承人 張廣政(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廣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張國楨係被繼承人張廣政(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