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4-司繼-664-202503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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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謝○○ 謝○○ 共同代理人 黄○○ 被 繼承人 楊○○(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清單與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