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司繼-800-202503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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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向○○ 向○○ 被 繼承人 向○○(亡) 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向○○之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彰化縣芳苑 鄉,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