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司聲-21-202502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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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簡文穗 徐美珠 黃勝宗 邱麗華 陳霈絲 鄒國勳 相 對 人 羅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4,217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24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7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4,217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4,21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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