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司聲-24-202502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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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筱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家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31號判決確定,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0,518元,未經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修正之立法理由則謂,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俟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為之,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又如本案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45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243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張家華負擔2%、被告即相對人黃銘輝負擔14%、被告即相對人蔡欣宇負擔23%、被告即相對人周百龍即百龍企業社負擔14%、被告即相對人楊金璋即金璋商行負擔6%、被告即相對人姚艾伶負擔33%、被告即相對人陳昱翔負擔8%。相對人蔡欣宇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僅部分確定,至同案相對人蔡欣宇判決部分既未確定,訴訟費用尚待法院裁判結果,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亦可能隨之變動,故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全案裁判確定後為宜。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既尚未全部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自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是以,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應俟本案訴訟全部確定後,再行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方為適法,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