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使權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4-司聲-35-202503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禧宏即陳錯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0 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143,12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9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爰聲請通知行使權利等語。 二、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未提出提存書以證明確實供擔保, 經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發文日期)發函命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