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V-114-司聲-46-202503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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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達官院社區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廖珮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心怡等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亦未提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法依據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