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司聲-50-202502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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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大龍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銘(清算人) 相 對 人 陳誠正 陳淑瓊 陳玉冠 白師源 白師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萬3,768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經本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3,768元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153,768元,因此,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3,7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